一般公告-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、第6條、第9條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;檢送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。
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,爰修正旨揭條文,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,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,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,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,各機關不得拒絕,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,以期營造更加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。
相關檔案
公文.PDF
考試院行政院令.pdf
銓敘部函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5-11-24 11:10:31 |
| 發布單位: |
鶴岡國中人事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