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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-轉知-教育部「教師請假規則」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 如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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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10089830B號函辦理。
二、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、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,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,不得併計休假年資。


相關檔案

公文.pdf
教育部令.pdf
教育部函.pdf


發布時間: 2022-11-24 13:28:31
發布單位: 鶴岡國中人事室


地址:363苗栗縣公館鄉鶴岡村178號
電話:037-226204
傳真:037-234001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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